就因工所受伤害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书一式需准备三份,其中两份递交给仲裁委员会,另一份则由申请人自行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其次,申请人需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这对于证明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至关重要;
再次,申请人还需提供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工作证、出入证等相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工伤的证明材料,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最后,为了满足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查的需求,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同时,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还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注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