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如果已经从交通肇事者处取得了相关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那么他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涉及工伤范围内的损失请求赔偿。
然而,倘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覆盖了此类损失,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无需再行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待遇。
此外,劳动者通过交通事故所得的死亡补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也不在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但是,除了上述重复性赔偿待遇之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仍可依法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