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关联交易乃指企业与具有关联性的各方在财务、业务运营以及采购和销售等各个层面所进行的一切资源或者责任转移行为,这些具有关联关系的参与方可能会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持有或者掌控股权,抑或是在彼此之间共享相同的所有者或者融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