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过程中,是无需启动清算程序的。
相较之下,清算乃是指当公司按照既定的章程条款宣布解散,或者因为破产等特殊原因而决定终止其运营之后,通过对于公司所有财产、债权以及债务进行全面且细致的检查处理,以便能顺利回收债权款项,完成债务的清偿工作,最终将剩余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之一系列经济活动。
在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过程中,只需编制出详细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并且及时地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即可。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