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且并无重大事项牵涉其中,则应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
关于这一方面的处理程序,须由原先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制定相应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通知书,并将其准确无误地送达到执行机关手中。
执行机关理应严格遵守规定,在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担保人。
如若未能收到任何通知,那么被取保候审人员或担保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