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旨在对于那些因临时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或者自行寻找其他暂时住所而感到不便的住户进行补偿,具体而言,依据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逐月给予相应的补贴金额;
其次是奖励性补偿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提出让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要求。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同时,拆建单位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任何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