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擅自为之。
在房地产证上仅有丈夫的姓名记载时,即便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仍需征得丈夫的同意方可进行抵押事宜。
这是由于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此房屋依法被认定归属丈夫所有,故而其拥有对应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因此,若妻子欲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得到房产所有权人即丈夫的明确许可。
然而,若该房产系婚后购置所得,即使仅登记了丈夫的姓名,亦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若要利用该房产进行抵押,同样需要获得丈夫的同意。
若房产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独立地进行房产证的抵押;
反之,若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则无法单独进行抵押。
总而言之,无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只要房地产证上仅有丈夫的姓名记载,妻子欲进行抵押,均须征得丈夫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