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产权争议的房产已发生拆迁事项,而其中一方当事人对此拆解结果持不赞同态度,其仍可采取以下途径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首先,若拆迁人已经就此与一方当事人达成了拆迁协议,那么在主张产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定该份拆迁协议无效;
其次,若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在处理产权争议的过程中已经做出了拆迁裁决,且将拆迁补偿款裁定给了某一方当事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该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项裁决;
再者,倘若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人所制定的拆除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的拆迁方案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定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无效,同时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若拆迁主管部门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亦未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公证工作,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拆迁产权存在争议房屋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