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我们早已耳熟能详的领域——诈骗犯罪,尽管反诈骗宣传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此类犯罪活动依然嚣张跋扈,受害者的人数亦在不断攀升。
因此,让我们来探讨一个重要问题:
诈骗犯罪中的从犯是否应当依据他们所获取的金额来判定罪行呢?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已经被认定为从犯,那么毫无疑问,他们将与其他同谋一道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必须对其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涉及共同诈骗犯罪的案件中,那些在犯罪过程中发挥辅助或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其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例如为犯罪团伙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支持等,他们有可能需要对全案的犯罪金额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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