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依照规定将无需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仅没有补偿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可以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罚金处罚。
2.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以"违建"之名行拆毁之事实质上并不完全符合违章建筑物的严格定义。
例如,农民在满足建房条件的前提下,若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而自行建造的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唯一住宅,以及因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性政策所导致的违法建筑等情况。
3.在此类情况下,违章建筑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定标准全额支付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