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与承诺书之间出现冲突或矛盾之处,则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这仅限于在法律中有特殊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曾就此达成过特别协定的情况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合同得以通过要约及承诺等法定程序订立,则该合同的效力应自承诺生效之时起算,因此如果承诺与合同相矛盾,则可以明确地判断出该合同尚未正式形成。
关于承诺生效的具体进程:
首先,承诺应当于要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之内送达至要约方。
其次,若承诺无需通知即可生效,那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具体要求,只要做出相应的承诺行为,便可视为承诺生效。
再者,对于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若收件人已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到达时间;
若收件人并未知晓特定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意系统的首次时间,亦可视为到达时间。
最后,若要约未能明确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依据以下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一,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发出,则承诺应当立即做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发出,则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送达。
关于承诺的方式和期限:
首先,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
一种是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另一种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所示,可以通过行为来表达承诺。
其次,承诺的期限分为两种:
一种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送达;
另一种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
此外,承诺还需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第一,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但有一个例外情况: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可以通过行为来表达承诺;
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送达至要约人;
第五,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