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实践中,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告知患者相关事项,首先必须确保遵循患者自愿选择的告知途径,即可以采用口头通知、发布书面文件、利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传递等多种形式。
医务人员在向患者传达信息时,其方式并不仅局限于书面形式的通知或协议签署,而更注重能够获取患者清晰明确的知情同意。
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只规定了“需进行书面告知”的条文,“明确告知或同意”的原则体现出更为灵活且契合现代社会实际需求的特性。《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