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
最低起始时间为每日,也就是俗称的“一日拘”;
然而,其最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同时所作处罚也不能累积叠加至超过二十天。
2.刑事拘留:
最低起始时间同样是一天,而最长时限则可以长达三十七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阶段通常用来初步调查和搜集证据,以便后续进行更为深入仔细的处理。
3.司法拘留:
这次的拘留起始时间至少一天,不过虽然最长拘留期限到达了十五天,但在此期间,要由当地人民法院负责监管看守被拘留者。
若有不服者,有权向上诉法院书面申请复议,要求改正对自己所做的规定或者在拘留期结束后及早释放。
在此之中,针对部分具体问题,可以由当地法院采取灵活手段,提前解除拘留或者到期即予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