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离婚夫妻对于未满成年子女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一旦有任意一方未能尽到此责任,即构成违法行为。
若有一方未按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另一方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额抚养费用。
具体费用金额及支付期限,可由双方协商达成;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前提下,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均不应受到阻碍。
3.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若由女方负责抚养子女,女方无需提供过多证据。
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存在,女方即可当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若男方拒绝配合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将据此认定男方应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用,相关划款凭证亦可视为间接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