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判决,无论是作为附加刑抑或是独立适用的刑法,均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如有必要,也可协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此类没收财产刑。
而对于这部分刑罚的具体执行时间线,需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启动。
换句话说,就是自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抗诉期满之日,或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正式执行。
在此期间,刑事审判庭应将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移送执行通知书等文件一并移交给一审法院的执行庭进行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亦应立即展开对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