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最多可以达到37天之久。
2、然而,对于刑事拘留这种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手段而言,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其拘留期限至多只能达到37天的上限。
3、鉴于常态情况下,拘留期限不会超过10日;
而在特殊情形下,拘留期限将延长到14天;
如果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则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
因此,可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制措施的横向对比,最多能够对嫌疑人实行为期37天的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