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共管之债意即为了满足配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共同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这种债务的出现往往源于婚姻双方家庭集体生活所需,或者是对于婚姻共有时财产进行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活动中产生的债务。
在离婚的过程中,凡是原来为了维持婚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都应该由夫妇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该债务,或者财产存在归属不清晰的情况,那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