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违章构筑物的拆除行为,被拆迁者并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拆除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也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如果违章构筑物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便在拆迁过程中未能针对其本身提供补偿,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对违章构筑物所有人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影响。
如若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划拨途径,那么拆迁方有权不对使用该土地的违章构筑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然而,倘若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违法构筑物所有人已经缴纳了足够的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尚未届满之时,拆迁方则应就拆除违章构筑物给违法构筑物所有人带来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有责任依法强化对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任何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鉴定以及处理工作。
对于经鉴定确认为合法建筑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被鉴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