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金(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折合为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考量。
这部分费用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的。
2.周转补偿金则主要是为了解决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条件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
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住户目前的临时居住环境来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金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金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和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