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任何任一情形者,则禁止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方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2.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方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且这种状况可能会干扰到公平评审过程的人员;
4.曾因在招投标活动和相关领域内实施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制裁的人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