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签署正式合同时之前,若买方愿意支付固定金额款项来表达对购买开发商所开发商品房产生明确购买意愿时,尽管在此阶段双方尚未就合同标的物、价格以及价款支付等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这份款项仍被称为“诚意金”。
然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个时期,诚意金不具备任何担保特性与作用。
因此,倘若自此之后的合同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卖方有义务归还买方已经支付的诚意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