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贵方存储之信用卡不幸遭遇未经授权的盗取或侵占行为(且仅限于非法分子通过欺诈手段伪造信用卡之情况),导致资金流失,若经收单银行对实际情况作深入调查核实,确认所涉真卡仍然持有于原持有人手中,贵方可以无需承担任何蒙受的损失。
然而,若是由于真卡不慎遗失或丢失从而引发的盗窃行为,相关处理流程便会有所不同。
若贵方在交易过程中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需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但如若交易方式仅采用了签名的方式,贵方将无须付款承担任何因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贵方察觉到信用卡存在异常操作时,申请停止其使用,乃是最为妥善、有效之措施。
诸多收单银行通常都承诺对客户损失卡在48小时内的财务状况承担赔偿责任。
当接收到贵方提出的还款请求服务,收单银行将会对有关信用卡账户进行详细核查,若确认确为盗刷行为,通常默认情况下,银行会作出相应赔偿。
在贵方遗失信用卡时,应当立即向银行及公安机关报告此事,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扩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