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复议所需费用的承担者问题,这需视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若因公负伤或患病导致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则此类情况下的鉴定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如果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而造成劳动能力程度降低,其相关的鉴定费用则由所涉及到的被鉴定人所供职的公司提出申请的场合下,由该公司支付;
然而由被鉴定人自行提出申请的情形下,鉴定费用则须由被鉴定人在提交申请时预先缴付。
如经过鉴定后的结论显示被鉴定人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甚至更多情况下,那么相关的鉴定费用应当由被鉴定人所属的公司负责承担。
若是并无单位的情况,相应的鉴定费用便有可能需要由申请人独自承担。
另外对于对原有结论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所需的鉴定费用应由申请方先行预付。
如果重新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的鉴定结论相互吻合,此时相关的鉴定费用应该由申请方来承担;
但若重新鉴定后得出的结论与原来的鉴定结论并不相符,那么此种情况下,鉴定费用则应当由最初对申请方进行鉴定的机构负责承担。
最后,若由于伤势病情发生变更而需要再次就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则新一轮鉴定所需的相关费用便将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