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易过程中滥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信息获取的信用卡;
(二)恶意滥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四)以非法占有所得财物为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逾期时间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