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违法建筑为农民家庭唯一居所,在此种情形之下,房屋将可能面临强制拆迁的法律风险。
2.如农民家庭存在“一户多宅”现象,违反了政府提倡实行的“一户一宅”政策,且此多出之宅系由合法继承所得,则国家并无权力直接回收该房屋,已建成的房屋通常不会遭到拆除,而是需要通过推行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及宅基地转让方案等方式加以处理与应对。
3.针对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严格按许可证限定内容展开建设活动的违规建筑,经查处后仅需支付相应罚款、及时改正以及补办相关证件手续便可,此类建筑无需担心被予以强行拆除。
4.针对那些尽管在早期属于违规建筑但后期已满足相关要求的农业发展配套设施,原则上不应予以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