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三十七日后刑事拘留得以通过发放逮捕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便彰显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必要性。
在案件进入到羁押逮捕阶段之后,需将案件及嫌疑人交还给负责此调查工作的机构继续深入审查两个月,随后再将案件的审查结果递交给检察机关,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判断。
审批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仍需保持羁押,不得离开当前的环境。
倘若三十七日后的刑事拘留期内,公安机关并未采取任何行动,那么犯罪嫌疑将会得到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