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购物或者直截了当地进行消费之际,他们理应向特约商户收银员展示他们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用卡。
在特约商户出售商品或是提供相应服务的过程中,收银员有责任经过严谨的流程填写一套共计四份的直接购货款签购单,其中,第一份便是针对持卡人的存根,第二份归属于发卡银行的信用卡部门,作为其存根之用,第三份则算作是代理人的存根,而最后一份则为特约商户自身的存根。
在经过仔细审核并确认持卡人出示的信用卡状况良好,比如其有效期仍在有效期限内,并且未被设为止付状态等等,同时也要注意对照核实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与信用卡相匹配等诸多因素之后,收银员会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留下自己的签署痕迹,这些印记的字体模式必须与预先留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保持一致,接着再盖上特约商户的相应印章,随后将签购单的第一份返还到持卡人手中。
若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开具正式发票的话,则由收款员另行开具发票交给持卡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