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赠与房产协议是否应当兑现的问题,有相关法律规定其存在可被撤销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主要是依据实际交付标的物这一行为来确立;
然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所有权要想真正实现转移,需要进行必要的过户登记操作。
若未能完成这些手续,那么相应的财产权利将无法得到可靠的确认和保障。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若赠与房产未能按照约定办妥过户登记手续,受赠人依然有权要求撤销该协议,使得原本承诺的房产赠予无法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