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选择委托外部催收服务的持卡人来说,他们可以采取一种以录音形式采集证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例如第六十八条规定,他们有权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从而制止这些不正当的催收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方法仅适用于那些存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其次,如果持卡人面临银行的催收压力,他们还可以考虑利用“停息挂账”政策与银行进行协商。
这项政策源自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七十条,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如持卡人无法按时偿还欠款,但仍然具有还款意愿的情况下,与银行进行平等的对话,并达成个性化的分期还款协议。
因此,面对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催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切勿轻信对方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要求,务必提前学习相关知识,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