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造并使用虚假信用卡;
(二)滥用已经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允许,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以不合法、不道德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手段,恶意透支。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里所称之“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未经授权,超出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经过发卡银行的催缴通知仍然未能如期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