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被刑事拘留而产生量刑记录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所谓“刑事案底”,实际就是指已通过司法程序审结后,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信息、犯罪行为的详细描述、整个司法审判流程和最终裁决结果等所有相关记录包含在内的资料库。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拘留并非指严厉的刑事制裁,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管辖的案件进行调查期间,由于法定紧急情形的出现,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采取了临时性地剥夺其实施行动能力的严格管控措施。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专属,仅为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并无案底的产生。
除非在接受刑事处罚之后,方可留下案底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