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支付过程中,倘若有伪造或滥用以虚假身份证件获取到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二)利用已过期或被停用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的;
(四)故意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则,进行过度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缴后仍未及时还款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时间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款通知后仍未能如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这种恶意透支现象,无疑是信用卡业务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构成信用卡欺诈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