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欠债而身陷囹圄,那么在刑满释放之后,仍需承担清偿债务之责。
虽然犯罪入狱属于承担刑事责任范畴,然而偿还债务则属于民法领域的事务。
这两种法律责任各有其独立性,并不互相干涉。
坐监服刑乃是代表所涉及的刑事罪行已被依法追究,但却不能以此为由规避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
所以在刑满释放之后,只要个人具备还款能力,便必须继续清偿所有欠下的债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