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释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首先,行为人可能会被判轻型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法。
其次,他们有可能被定为有罪并判处较高刑期,或是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处于怀孕期间或正喂养婴幼儿的女性,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保释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再次,在拘留期满之后,若案件仍未审结,还需要继续采取保释措施。
在此过程中,若选择以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便需支付相应数额的抵押金。
反之,倘若以提供保证人为担保方式,则无需额外支付押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