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劳动保障专题 >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4-29 17:10:08 已帮助260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
关于我国对于职场中女性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法律权益保护之相关规定,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与其予以解除劳动契约关系。
在这期间,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已经期满,仍需将该期限顺延至生育完孩子后的第二年,才可以再行考虑解除双方的劳动契约关系,除非是女职员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
其次,关于劳动强度以及避免从事某类劳动的指定,现有法规规定,企业不可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性职员去参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别体力劳动强度,或者是妊娠过程中的禁忌性劳动。
尤其对于具有7个月以上妊娠期的女职员,公司则不得安排其加班工作或参加夜班劳动(通常情况下,夜班指的是从当天晚上22点开始直至次日早上6点这个时间段内的工作);
此外,为保障母体和胎儿的健康安全,法律还规定了妊娠满7个月的女职员享有工间休息的权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减轻她的工作量。
具体而言,如果女职员在妊娠7个月(按照28周来计算)及以上时,公司应当保证每天提供1个小时的工间休息,且不得安排其参加夜班劳动。
如果条件允许并且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怀胎妇女还可以申请中断劳动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期。
同时,法律规定女职员在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接受产前检查(包括首次妊娠12周的检查在内),均应视为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最后,关于已婚女性职员在等待怀孕期间被限制的业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