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阁下,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您曾给予了详细而准确的解答,然而我们想要进一步了解的其实是在何种情境之下劳动者可以向雇主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在双方都达成共识,愿意遵守的前提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无论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还是同意续签或新订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明确表示希望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外,都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当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年以内;
(3)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也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从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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