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户在日常交易过程中,选择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时候;
(二)又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迫无奈地选用了已经过期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的;
(三)也可能出现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误拿别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
(四)当然,同时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个别恶意使用者,通过透支的方式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这些情况,都被称之为“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