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拆迁的赔偿处理方法,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1.针对房屋的补偿费用采取的原则是依据被拆迁房舍的结构特性及其使用年份来进行分类划分,然后按照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整体计算。
这一部分的费用通常也会受到地理位置以及土地价值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2.对于居住环境的更换补偿费用则主要是依据被拆迁房主人口数量和临时居住条件来进行评估研究,并在每一个月内对每一位房主进行适配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是由地方政府在自身区域内的实际运作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背景下进行确定的。
在此过程中,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可擅自加减或者更改既定方案。
如果被征收人能够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完成迁移工作,并且其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订奖励面积总和未能达到45平方米的指标,那么对于不足的那部分资产,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补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