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分为普通期限与延长后的期限两大类别,其详细内容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役期定为14日,自被关押进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2.延长的刑事拘役期设定为37日,在此期间内,检察院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七天的审核。
在这七日内,侦查机关于法定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若经审核同意逮捕,则应继续执行逮捕手续,否则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