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疑是包含于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
若劳动合同仅仅就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该项试用期其实并不存在,其所涵盖的时间段便可被视为完整的劳动合同期限。
然而必须提及的是,对于那些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而言,是禁止设定试用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