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实施了刑事拘留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产生所谓的"案底".此案底实际上是对那些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类似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及其案情概况,包括审理过程的相关记录和最终裁决结果等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调查直接负责的案件期间,遇到了法定标准的紧急情况,然而,当这种情形涉及到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者重大的嫌疑人,就需要采用临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这一强硬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该刑事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处罚,相反,它仅仅是在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并不会产生案底。
唯独只有经过法院审判认定的刑事处罚才会留下狭义上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