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家庭共处的需求与夫妻间共有财产的经营、使用、盈余及分配处理过程中所引发之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务。
相反地,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划分为个人担负之债务或在配偶未参与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内发生的债务,将其归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责任范围。
然而,在夫妻间以书面协议明确划分个人责任的范畴之中,倘若债权方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项债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夫妻共享生活、生产经营后利益,或是源自于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的前提下,那么该笔债务亦可被视为夫妻共同之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