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强奸罪进行判定时,所需采集的关键证据应当涵盖受害者的陈述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词,同时还需评估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留存之生物液体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犯罪刑事诉讼环节,可接受作为证据使用的类型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的陈述与辩护、鉴定意见、现场勘探、检查、辨识、侦查试验等记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库等各类数据信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