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婚姻登记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任意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则可向该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上述期限结束后的另一个三十天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书;
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