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羁押期限已届满却仍未获取充足证据来支持其有罪指控,则应即时撤销强制性监管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案做出不起诉裁定或展开补充调查与侦讯工作。
反之,如果经仔细核实后发现不应对该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亦当尽快解除对其的相应强制措施。
此处提到的解除,应指在最大程度上迅速完成相关流程而非拖延时间,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中的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机关机构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