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中的诸多问题,如子女的监护权归属、财产分配等方面都能协商一致并形成共识的话,那么他们便可亲自前往其中一方当事人常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若双方在上述提及的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离婚。
倘若被告的固定居所与经常居所地址并不统一,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此案。
值得注意的是,若由于感情不合导致双方长时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时,这将视为存在严重情感破裂现象,经过法院多次调解仍无法改善,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已至破裂阶段,这时法院将会作出离婚判决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