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尊的读者们,依据我所熟知的我国《民法典》,其明确规定了物主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然而若物业服务提供者已按照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他们所承诺的服务,那么即使物主并未接受或者认为这些服务是无关紧要的,也不得以此做为理由来拒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然而,如果物主违反了之前的约定,并且未能按时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费用,那么物业服务提供者则有权以书面形式催促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支付,否则,在合理的时间范围结束之后,如物主仍然未及时付款,物业服务提供者就可以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物业服务提供者都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暖或者供气这样的极端手段来催收物业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