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违反约定者,将以实际给对方带来的损害作为衡量标准,以此计算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已经产生的损失,还包括违约行为引发的预期可得的利润;
然而,赔偿金额并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的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