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履行其曾经向债务人提出主张权益之举的证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债权人可以口头形式,当面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声明自己的权益主张,同时在此过程中保留录音和录像等证据,以备查验;
其次,债权人可通过向债务人递交涉及权益主张的法律文件,并请求债务人在该文件上亲笔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尽管债务人并未正式签字、盖章,但可通过其他方式例如邮寄凭证等来证实相关法律文件已经由当事人接收;
此外,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运用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达权益主张;
再者,若针对债务人的代理机构、保证人或者资产管理者的权益主张有所需求,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
最后,若债务人音讯全无,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在国家级或债务人居住地省级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发布权益主张公示的手段进行权益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