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录音录像作品的录制者所享有一系列重要的版权权益:
包括允许其他主体复制、发行、租赁、甚至在互联网上以公开形式传播,以及从这些延伸活动中获得相应公允的经济回报。
对于被允许进行这些行为的第三方,他们在复制、发行甚至是借助互联网公开传播这些录音录像产品时,必须先行取得相应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确切同意,并支付明确的报酬给相关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第三方要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租赁业务,那么除了得到作家和演员的授权外,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给表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